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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電議
所在地:湖北 武漢市
型號:
更新時間: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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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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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名稱 |
推薦設備型號 |
適用試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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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發生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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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直流高壓發生器 |
NRZGF-60kV/2mA |
變壓器、避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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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直流試驗變壓器 |
NRYD(JZ)-5kVA/50kV |
變壓器、避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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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箱 |
NRXC-5K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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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變頻串聯諧振試驗成套裝置 |
NRBP-75KVA/25KV * 3/1A 30-300HZ |
高壓電纜、變壓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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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測量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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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回路電阻測試儀 |
NRHL-100A |
高壓開關、隔離開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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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感器伏安特性測試儀 |
NRFA-IV (600V) |
10KV電流互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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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接地電阻測試儀 |
NR-2571 |
10KV及以下變電站、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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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電容電感測試儀 |
NRRG-500L(三相同事測量) |
電容器、電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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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 |
HL1 15-600/ (0.2級) |
電流互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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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變壓器直流電阻測試儀 |
NRZY-3A |
變壓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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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變壓器變比測試儀 |
NRZB-V |
變壓器、電壓互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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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變壓器綜合參數測試儀 |
NRRS-IV (AC:700V/60A) |
變壓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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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斷路器特性測試儀 |
NRGK-V |
斷路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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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單相繼電保護測試儀 |
NRJB-III |
繼電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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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電流發生器 |
NRDDG-500A (500A/VV) |
溫升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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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雷擊計數器動作測試儀 |
NRFZ-III |
避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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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電纜識別儀 |
NRSB-V |
電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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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直流分壓器 |
FRC-50KV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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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電容分壓器高壓測量系統 |
NRRCF-50KV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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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電壓互感器 |
JDZ-10KV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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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直流電壓表 |
T51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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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平均值電壓表 |
L7-V/2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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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直流毫伏表 |
C65-MV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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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直流微安表 |
C65-µA |
電流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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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低功率因數瓦特表 |
D34/1-W |
功率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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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儀器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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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兆歐表 |
NR513(DC:5000V) |
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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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兆歐表 |
NR512( DC:2500V) |
變壓器、電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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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兆歐表 |
NR510( DC:500V) |
變壓器、電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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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萬用表 |
UT-53 |
試驗電壓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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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單臂電橋 |
QJ23 |
直流電阻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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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雙臂電橋 |
QJ44 |
直流電阻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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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數字式雙鉗相位伏安表 |
NRMG-2000E |
電流電壓回路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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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序表 |
KEW8031F |
判斷相序和開相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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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鉗形電流表 |
UT-3 |
電流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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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負載測試儀 |
NRFH-A |
二次負荷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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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單相調壓器 |
TDGC-3kVA |
調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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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相調壓器 |
TSGC2-15kVA |
調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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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溫、濕度計 |
M228-CTH |
濕度測量 |
適用以下地區:
東北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
華北地區:河北、山西、內蒙古、北京、天津
華東地區:山東、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江西、上海
華中地區:河南、湖北、湖南
華南地區:廣東、廣西、海南
西南地區:云南、貴州、四川、西藏
西北地區:新疆、陜西、寧夏、青海、甘肅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監會28號令)
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并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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